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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对手方

来源:易贴收集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9

共同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 CCP),又称中央对手方或共同交收对手方,指结算过程中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的机构。多边净额结算一般要求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卖买双方的合同关系,成为所有结算参与人唯一的交收对手。共同对手方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担保交收。共同对手方介入买卖双方合同关系后,即承担对结算参与人的履约义务,且不以任何一个对手方正常履约为前提。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正常向共同对手方履约,共同对手方也应当先对守约一方履约,然后按照结算规则对违约方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弥补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会友网 www.hueiu.com

从国际组织建议和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共同对手方的法律制度基础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这些要素。 会友网 www.hueiu.com

一是共同对手方通过责任更替的方式介入交易和以净额方式进行结算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爱国投资理财网 www.aikok.com

二是共同对手方在参与人违约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处置结算参与人风险头寸的程序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 繁华商业街 www.365syj.com

三是共同对手方对参与者提交的包括保证金在内的交收担保物享有的权利应有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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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共同对手方结算机构结算业务的最终性应当有法律的保护。 hysoo.com 行业搜

五是共同对手方业务规则对结算参与者的法律强制性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大学城 www.uniuc.com

与美国、欧洲等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共同对手方制度的出现,更多出于对交易结算效率提高的考虑,相对忽视了市场基础法律环境及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主要表现为: 爱国投资理财网 www.aikok.com

一是共同对手方制度缺少法律支持。尚无共同对手方相关的法律概念,结算机构的共同对手方地位缺乏法律依据;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尤其是风险处置制度与程序的法律效力不足,结算机构往往只能作为违约参与人的一般债权人参与清偿;对违约参与人客户资产的处置与赔偿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结算机构无权处置违约参与人的客户资产;各类结算资产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结算机构对结算资产的权利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结算资产随时可能受到司法冻结或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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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托管结算基本业务关系不明确。由于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相关规定,投资者的证券托管人是证券公司还是结算机构、结算机构的对手方是证券公司还是普通投资者等基本业务关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结算机构难免陷入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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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结算机构风险管理制度与业务规则有待完善。未全面建立货银对付交收制度,难以控制本金风险;结算参与人管理制度尚待建立,结算机构与其参与人的业务关系未能确立,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各项措施难以实施,如结算互保基金制度、交收担保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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